如一劳动者2002年6月1日到一企业工作,到2012年5月31日已在该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则2012年6月1日为“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如果这个劳动者虽然在2012年5月31日已在该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但本期劳动合同截止期限为2012年8月31日,而这个劳动者在2012年5月31日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则可能有两个结果:二是因本期劳动合同正在履行中,用人单位同意履行完毕后于2012年9月1日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2年9月1日则为“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二是用人单位同意2012年6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2012年6月1日为“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
②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酌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这一天即为“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
③劳动者与企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该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则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为“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述三种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即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