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1月26日公布试行)
第三十九条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
七、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得连续作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六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六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关于《劳动合同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7年6月24日)
三、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些常委委员认为,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劳动合同,就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能造成劳动关系僵化,建议再作斟酌。有些常委委员认为,本法除需要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外,还应着重解决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问题,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认为,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只是“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并不是终身制的“铁饭碗”,只要出现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同样可以解除。劳动者在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遵纪守法,能够完成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与其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是合理的。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C2006’J6号)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支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
(苏高法审委C2009)47号)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限届满后自动续延的,应视为双方重新订立了一次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事由依法续延的除外。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
(苏高法审委C2011114号)
第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续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续延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每月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