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是劳动合同签订后,终止或解除前,双方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实现各自权利的行为,也是在劳动关系建立后、消灭前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实现劳动的过程。无论是劳动合同的履行,还是劳动合同的变更,都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法律行为。
一、用人单位变更与劳动合同履行
劳动合同履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的情况可能发生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的变化,发生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等。用人单位发生变更,直接关系到劳动合同的效力和劳动合同如何履行。
用人单位的变更,根据民法和公司法的规定,一般包括组织机构的变更和重大事项的变更。组织机构的变更包括法人的合并或分立。法人的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合并有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两种形式。新设合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新的法人,原有的法人资格消灭,新的法人资格随即确立。吸收合并是一个或多个法人归并到一个现存的法人中去,被合并的法人资格消灭,而存续法人的资格仍然保留,如企业的兼并、收购。
法人的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分立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一个法人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原有的法人资格消灭;另一种是一个法人分出一个或几个法人之后,新法人资格确立,原法人资格继续存在。后一种情况又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原法人的分支机构具备了法人的条件而独立成为人,如分公司从总公司独立出来成为新法人;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分出若干部分而组成新法人。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公司法》第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有约定的除外。可见,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其权利和义务是由变更后的法人承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其他重大事项的变更,包括法人名称的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资人变更、住所变更、活动宗旨以及经营方式等方面的变更。这些变更不是用人单位组织本身发生变化,劳动合同不应受影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按照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的法定义穿
(一) 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嶸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这一规定重申了劳动者付出劳动后,用人单位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而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应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否则,用人单位不按时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属于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二是足额支付劳酬,即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数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且劳报酬的数额不能违背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否则,用人单位的行为属于克扣劳动报酬的行为。对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可以要求用人单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之违法情形,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工资差额后,用人单位逾期仍不支付,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应付金额50 16以上100 14以下的加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