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止履行是指因某种特殊原因,致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主要有下列情形:
(1) 劳动者应征人伍或者离职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劳动合同应当中止履行。根据法律规定,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劳动者参加工作后再应征入伍,使未到期的劳动合同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劳办发C1997) s0号)规定,职工应征入伍后,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应当与其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但双方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中具体的权利与义务条款。按照《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现为《退役土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义务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对应征人伍的职工,仍应执行上述规定。因此,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内应征入伍或离职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继续保持劳动关系,只是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条款。
(2) 劳动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的,劳动劳动合同应当中止履行。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V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C1995:309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审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其在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的损失,可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要求有关部门予以赔偿。劳动合同应当恢复履行,劳动关系应当恢复。
(3) 其他中止的情形。《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伺可以中止履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他情形。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应当继续履行;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合同终止。当事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中止的时间不计入劳动合同期限。从上述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和有关规定看,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法律后果是:
第一, 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义务;
第二, 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不计人该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连续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