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在保密协议约定有脱密期条款的,在劳动者提出辞职后,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等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通知期内变更劳动合同,合理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C19961355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可见,上述规定的脱密期均为不超过六个月。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没有对调整后的岗位进行约定,则用人单位有权自主安排工作岗位,将其调离涉密部门,安排到一般不涉及商业秘密的工作岗位工作。在实务中,只要用人单位依约定调整其工作岗位,劳动者有异议的,是不会得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的。
一、支付令的法律效
“支付令”一词来源于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的督促程序。该法十九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债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1) 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2) )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可见,支付令即督促程序。它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是根据债权人的给付金额和有价证券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一种特殊法律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其主要特征为:(1)督促程序具有非诉讼调解和裁判等程序,而是经过书面审查,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履行义务。(2)适用案件标的物的特定性。其仅适用债权人请求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它不存在交叉的权利义务争议。(3)发出支付令和对支付令异议的期限性.债权人提出的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支付令申请,人民法院应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 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4)支付令的强制性。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间末提出书面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可见,,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与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具有同等强制力。(5)支付令的脆弱性。支付令只能在债务人接到支付令之日起1 5日内,不向人民法院对债务本身书面提出异议的方可实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以上是法律对用人单位支付令的规定。在实务中,用人单位应作以下应对:
第一, 对债务本身有异议的应提出书面异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对“书面异议”是否合理并没有审查的义务,只要用人单位从“形式”上提出了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就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也就自行失效。至此,债权人只能另行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权益。需要注意的是,提出的理由不能是缺乏清偿能力,以及要求分期支付等,而是对债务的本身,即支付的数额或者支付的理由提出异议,且不能提出口头异议。
第二, 债务属实的应在支付期内支付。《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如果欠薪用人单位既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支付令,则劳动者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