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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置司的终止
发布时间:2014/9/24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有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但这种法律行为并不意味着原劳动合同期限内应当履行的义务尚未履行不再履行。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或者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仍可以依法请求救济,用人单位仍有履行的义务。
一、劳动合同终止与劳动合同解除的区别
劳动合同的终止与劳动合同的解除所导致劳动关系后果是相同的,即都依法终结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两者之间的区别为:
(一)   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不同
劳动合同终止大多是劳动合同目的实现之后的正常终结,如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或者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丧失劳动合同主体资格,导致劳动关系自然终结。劳动合同解除则是劳动关系的提前终结,是劳动合同的目的完全实现之前基于双方或者一方的意思表示提前结束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   终止劳动关系的事由不同
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看,劳动合同终止的事有三个方面:一是劳动合同中预先约定,包括约定期限的届满和约定工作任务的完成;二是基于客观事实或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丧失合同主体资格,包括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劳动者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用人单位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被依法宣告破产;三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解除的事由是由双方或单方当事人依法作出的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
(三)   终止劳动关系的程序不同
劳动合同终止的程序比较单一,当事人只需按时通知对方,并办理合同终止即可。而解除劳动合同程序相对复杂,不同的解除方式中的程序差异较大。既有双方协商解除,又有任何一方的单方解除;既有即时解除,又有预告解除;既有一方有过错解除,又有无过错解除。
(四)   终止劳动关系争议处理中的举证责任不同
在劳动合同争议处理过程中,通常实行一般的证据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在劳动合同解除争议处理过程中,对因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C2001D14号)第十三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劳动合同期满
劳动合同期满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最主要形式。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三种。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主要适用于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即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由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故这种条件的劳动合同终止无法适用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期限是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是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内容。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C1996D354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因此,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日应当是劳动合同约定期限的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
(二)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说明劳动者已经依法退出劳动岗位,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劳动合同应当自然终止。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死亡是意味着劳动者作为自然人从主体上消灭;宣告死亡,是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第二十条规定,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可见,人民法院宣告公民失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必须有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事实;必须是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劳动者死亡和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作为民事主体和劳动关系当事人,无法再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自然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根据我国《破产法》规定,破产是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法院经债权人或用人单位自己申请,可以宣告用人单位破产,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资产,公平清偿给人。当用人单位被人民法院宣告为破产时,意味着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已不存在,因此劳动合同也无法继续履行。
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的企业法人实施的一种行政处罚。对企业法人而言,吊销营业执照就意味着其法人资格被强行剥夺,丧失了继续从事生产或者经营的主体资格。
撤销是指企业被行政机关撤销有瑕疵的登记,使其不具有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提前解散,是指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或者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提前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终止时间而解散公司的。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当然应终止。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是一个兜底性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除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上述终止条件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也可以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仅限定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而不包括地方性法规。即地方性法规不能对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作出其他规定。
(六)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匀戶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该条规定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关于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终止的授权,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论是否能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终止。
以上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在实践中有两点应注意:一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是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地方性法规无权制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二是双方当事人不能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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