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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劳动合同终止的限制条件
发布时间:2014/9/26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同时,为保护劳动者的权利,还对劳动合同终止作出了限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可见,合同终止限制的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不得终止;二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需要逾期终止。
(一)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享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有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二)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娶命甚報从虫出若动能力的
《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经鉴定伤残等级为一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其中一至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失劳动能力。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即伤残等级一至四级的,不得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应保留到该劳动者退休;伤残等级五至六级的,劳动合同期满一般不得终止,但劳动者提出可以终止;的,劳动合同期满可以终止。
(三)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齟rb 66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如在法定的医疗期之内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续延至医疗期满为止。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续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
(五)   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 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这个条件是法律对老职工的特别保护。只要劳动者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劳动者在本单位已经连续工作满15年;二是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用人单位便不得终止劳动合同,而要将劳动合同的期限续延至劳动者退休。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目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有:
1,  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或委员
《工会法》第十五条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第十八条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期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可见,专职主席、副主席、委员,其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长,延长的期限为其任职的期间。兼职的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其劳动合同到期后,但工会主席、副主席或委员未届满的,劳动合同期限续延至任期期满。
2.担任平等协商代表的
《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C2004)第2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1定,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其劳动(聘用)合同;其劳动(聘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个人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重大过失行为、退休或者本人不愿延长劳动(聘用)期限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六类需要续延的劳动合同,仅仅限于劳动合同到期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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