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劳动合同法》规定看,劳动合同关系分为以下几个阶段,即订立、续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订立与续订在法律上可以明确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在法律上明确了劳动关系的终止时间。因此,劳动合同关系存在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情形,但是劳动关系只存在终止的情形,不存在解除的情形。即法律上有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概念,却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概念,只有终止劳动关系的概念。
在实践中,非劳动合同关系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二是当事人履行无效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劳系;三是劳动合同期满既未续订合同,又未终止合同而形成劳动关系。,上述三种情形中的当事人虽未采取合同形式,但不影Ⅱ向劳动关系的成立。《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该条规定并没有像《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那样,“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是采取了分别的规定,强调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是未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则要求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见,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并非是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概念,只有终止劳动关系的概念,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得到了解决。该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