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C19951309号)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全面建立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原合同制工人与本企业内的原固定工应享受同等待遇。劳动部办公厅《对V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请示>的复函》(劳办发C1996] 215号)中指出,《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六十三条均提及同工同酬。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同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但是,这些规定均存在对“同工同酬”的法律定义不明。1994年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C1994D289号)第四十六条规定,“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可见,我国劳动立法把“同工同酬”作为一项原则性规定加以了明示,强调的“同工同酬”是相对的“同工同酬”,而非绝对的“同工同酬”。实务中,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可从三个方面去把握:
第一,用工单位应对同类岗位实行一个工资分配制度。要把工作内容实质相同的岗位划为一个类型的岗位,而不能人为地确定“岗位名称”,更不能以劳动者的身份划岗;要有各类岗位完成劳动量的量化标准,并保证这些标准的合理性,用同一工作绩效决定报酬的差异,以实现“同工同酬”。
第二,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应实行同一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对延续用工和不间断地再次使用同一个被派遣劳动者的,应按照用工单位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以实现“同工同酬”e
第三,用工单位对与被派遣劳动者工作相关的劳动安全保障、教育培训、岗位津贴、绩效奖励等方面应实行同等待遇,以实现“同工同酬”
十、劳务派遣与人事代理的区别
劳务派遣与人事代理从表面上看都涉及劳动者,而且劳务派遣单位和人事代理机构都需要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费用,很多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实质上却是两种不同的制度,主要区别是:
(1)劳动者与人事代理中介机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的关系不同。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双方订立劳动合同。而在人事代理中,无论是劳动者委托进行人事代理,还是用人单位委托进行人事代理,劳动者与人事代理中介机构之间均不存在劳动关系。
(2)劳动者与实际用工单位的关系不同。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与实际用工位间没有合同关系,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实际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和使用是基于其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在人事代理关系中,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关系。
(3)规范和调整劳务派遣与人事代理的法律规范不同。劳务派遣詈《若动合同法》以及相关的劳动法律的规范和调整,而人事代理则是受民事法律的规范和调整,两者受不同法律体系的规范和调整。
(4)务派遣与人事代理的内容不同。劳务派遣是以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为基础,其内容是《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人事代理的内容是委托方与受托方在地方政府的规定下由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与人事代理机构协商确定的。
(5))劳务派遣公司与人事代理机构承担的义务不同。在劳务派遣中,实际用工单位的义务是基于其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确定的,而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所承担的义务是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的。在人事代理关系下,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的主体之一,不仅负有对劳动者的管理使用权,而且负有劳动法意义上的义务。
十一、劳务派遣与业务外包的区别
业务外包在现阶段还不是用工上的法律概念,但正在成为企业一种灵活的经营模式。从现阶段看,业务外包是企业将其非核心竞争力、边缘化、辅助化的业务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整体包给有资质的外部公司来经营,是企业将资源集中于最能反映其相对优势的领域,塑造和发挥其独特的、难以被其他企业模仿或替代的核心业务,构筑自己的竞争优势,获得持续发展。
劳务派遣与业务外包都是由非企业内部人员完成一部分企业生产工作任务的生产活动。两者的区别是:(1)劳务派遣是用人单位用工形式的一种,而业务外包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业务的调整;(2)员工管理关系不同。劳务派遣中,劳动者与用工单位虽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却由月工单位管理。业务外包中,劳动者与外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接受外包公司的管理,遵守外包公司的规章制度;(3)法律关系不同。业务外包适用于民法中的《合同法》,主要是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法律关系。劳务派遣适用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是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依据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劳动 部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劳部发C19941289号)
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本条中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
(苏高法审委C2009147号)
第十条 被派遣劳动者请求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但劳务派遣单位同意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