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工时制度是用人单位常用的一种工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提法最早出现在劳动部《<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C1995J187号),明确提出有条件的企业尽可能实行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
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C200813号)规定;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十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1)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 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 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八小时。
(2)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 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X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 21. 75天
由上述规定可见,制度工作时间是用来计算劳动者的平均工作时间,以判断劳动者是否超时劳动。计薪天数是用来折算工资,以计算劳动者每天、每小时的o
实务中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即安排职工每周工作六天,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职工在周六上班是否属于休息日加班?劳动部《<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C19951187号)第一条规定,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C19941289号)第三十八条指出,《劳动法》第三十八条应理解为: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24小时不问断的休息。可见,用人单位实行每周工作六天,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并不违反国家规定,且劳动者在星期六上班不属于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加班费。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虽然实行每周工作六天,但每周超过40小时,超过的小时,应依法支付劳动者休息日的加班工资。如一企业虽然保证劳动者每周休息一天,但劳动者每周工作42小时,则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了二小时,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如果企业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如劳动者小时工资为20元,企业应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80元。
实务中还应切实把握好企业职工三班制工作时间。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对企业职工三班制工作时间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苏劳社办函C2000] 23号)规定:(1)法定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从事生产或工作的时间。它包括每日工作的小时数和每周工作的天数和小时数。(2)工作时间不仅包括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也包括劳动者从事生产或工作的准备时间、结束前的整理接时间,还包括工问休息时间、人体自然需要时间(如喝水、上厕所等)、女职工哺乳时间以及依据法规或行政领导要求离开工作岗位从事其他活动的时间(如工会活动时间、行政活动时间、出差时间、履行社会职责的时间等)。(3)生产、工作不容间断的三班制企业员工班中就餐是自身生理需要和工作需要,其短暂中断的用膳时间应算做工作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