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劳部发C1995)143号)第五条规定,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执行。对已经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实务中应切实注意:
(1)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每日连续工作时间的规定,2006年,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C2006D16号)第四条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个小时。而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C199712’71号)第九条规定,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个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可见,劳动部与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每日连续工作时间规定标准上不同。鉴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从部分企业生产实际出发,允许实行相对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工作制度,以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不宜再要求企业实行符合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规定。在实务中,企业应切实把握:
①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中采取何种工作方式,一定要与工会和职工或职工代表协商。
②对于第三级以上(含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个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五条规定,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八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
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的时间,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14的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劳动的,则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即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报酬。
(4)要注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期限。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C2006116号)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二年,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可见,期限届满前,企业应按规定重新申报。
(5)如果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与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不一致的,以终止、解除时间作为结算周期的时间。在一个结算周期未满时,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以实际工作时间作为结算周期主张延长工作时间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当同意。
(6)因综合计算周期尚未届满,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报酬,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动者在一个综合计算周期尚未届满时以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延长工作时间报酬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不应同意劳动者的诉求。
(7))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应计算在总实际工作时间内。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主要有下列情形:
①妇女节、青年节等国家规定部分公民节日放假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参加节日活动的,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
②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
③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
④劳动者因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O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9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O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以及工会、青年团、妇联等召开的会议;O出任人民法院陪审员;9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9基层工会非专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O担任集体协商代表期间,参加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9参加兵役登记等应征事宜和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O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社会活动。
. ⑤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