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酬也称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对价。劳动报酬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基础,是劳动者最直接、最关心的利益,是社会财产的初次分配。用人单位享有工资分配自主权,应体现劳动报酬的保障性、激励性作用。
一、工资的概念和组成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规定或劳动(聘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是计时工资;二是计件工资;三是奖金;四是津贴和补贴;五是加班加点工资;六是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故劳动法意义上的工资概念是广义的工资概念,不仅包括劳动者的计时或计件工资等基本工资形式,还包括奖金、补贴等辅助工资形式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以下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5)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11)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4)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四条关于额不包括的项目的范围:
(1)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以及洗理费等。
(2)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性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品待遇。
故劳动洛音”卜的下资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职工福利和职工教育费用等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