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14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而樱;H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付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很显然,《实施办法》将职工未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补偿标准分为了两种:
(1)非职工本人原因未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补偿标准。根据《条例》及《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非职工本人原因主要表现为在一个年休假周期内,职工申请年休假未获批准,而且未参加单位组织的统一休假,同时单位又未主动安排职工年休假的情形。”
根据《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非职工自身原因的前提下,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16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这个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
计算公式为:
非自身原因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月工资÷月计(当前为21. 75天)X应休而未休年假的天数X (300%-100%) 职工本人原因未享受的补偿标准。《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可见,法律对“职工本人原因”有明确的规定,即单位安排职工休假,而职工书面提出不休。这就要求用人单位有安排职工休假的证据,更要有职工不休年休假的书面证据,因为这才可证明职工本人对年休假权利的放弃。这种情况下,未休年休假将被视为该职工的正常工作期间,单位依法支付其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