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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流动时年休假的补偿标准
发布时间:2014/12/13
(1)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的补偿标准。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f.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是一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折算的方法为: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X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一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在实务中应把握好五个方面:①离职员工是否具备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资格,即是否具备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②符合条件的离职员工,其年休假待遇的享受或待遇标准的确定是与其离职时间有关的;③折算后不是一整天的部分不必向职工支付未休年休假的报酬;④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天数的不再扣回;⑤无论职工是由于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还是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均不影响带薪年休假待遇的享受。
如某员工累计工作时间为三年,2011年10月31日离职,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其法定的带薪年休假应当是五天,但是由于其2011年度的工作时间并未满一年,因此其离职时的年休假天数应当是305天÷365天X 5天=4.178天,那么该员工年休假天数为四天。由于在10月31日离职,不具备在单位休假的条件,因此单位应当向该员工支付四天的工资作为假期的补偿。
如果是2012年1月1日后离职,201 1年度的带薪假期尚未全部享受,其待遇的支付就要考虑劳动者“意愿”这个因素。《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跨一个年度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如果2011年度的带薪年休假,企业没有书面证据佐证该职工同意跨年度休的,那么在职工离职时,单位就应当按照日工资的三倍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其中包括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实际上支付的是二倍)。如:某员工2012年1月31日离职,其2011年度有五天的带薪假未休,那么单位就应当额外向其支付十天工资作为带薪倦夫休的补偿。
如某员工2012年1月31日离职,跨年度给予带薪假事先征得了该员工的同意,那么单位只需要根据其未休的天数支付工资。如果2011年度的年休假是五天,则需支付五天工资作为带薪假未休的补偿。
当然,2012年1月31日离职的员工,其2012年已经工作的天数,用人单位也折算出相应的带薪假待遇给职工。
(2)用人单位新进职工当年应休的年休假标准。
用人单位新进职工,可能是毕业生首次就业,也可能是已在其他单位工作后又到新用人单位的。,由于未连满12个月以上,不符合规定的享受年休假条件。对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职工,按照《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当年度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是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公式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X职工本人全年应当的年休假天数
如某公司2011年9月1日录用了已有十年工龄的员工,这个员工在当年是否享受年休假?答案是肯定的,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这个员工累计工作时间是满十年不满20年,年休假是十天。他是9月1日到公司的,那么当年剩余的“日历天数”为122天,所以,这个员工当年的休假天数应为:(122÷365) Xl0天≈3. 34天。由于O.34不是一整天,因此这个员工在当年的年休假天数是三天。
八、有关假期连休是否是职工的法定权利
在实务中,一些员工认为婚假、国庆或者春节长假和年休假是法定休假,自己有权集中休假。对此,用人单位应当如何把握?从法律角度分析,我国对休假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国家统一安排的法定休假,指的是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共11天的法定统一休假(当然还有部分公民休假日),这类休假的时间与标准是法定的,企业必须执行(但法律规定不能休假的情形除外)。另外一类是因具体事由引起的法定休假,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年休假等休假。其中产假、丧假由于其不可控性,而且不可事后性,员工提出休假,单位应当批准。而对于婚假、探亲假、年休假来讲,这类假期更多的应当理解为企业福利性质的法定休假,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根据员工自身情况、企业经营状况,通过内部的假期管理、假期统筹安排来落实员工该类法定假期的权利。可以说,企业在年度内不落实的,属于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在年度内如何菠宜-如县企业的自主权。
【依据链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X职工太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一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內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 94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 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1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X职工本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一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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