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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工伤或工亡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4/12/20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有三种情形应依法视同工伤或者因工死亡,具体包括:(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上述第(1)种、第(2)种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上述第(3)种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认定工伤与视同工伤既有区别又有相同点。主要是申报手续上的区别:认定工伤需提交申请并审核才可批准,而视同工伤无需申请,只需举证核实即可。本质上的区别:认定工伤项目要求与本职工作有明显或直接的关联性,而视同工伤项目与本职工作无直接的关联性。权益上的区别:认定工伤的权益范围局限于职工的本职工作,而视同工伤权益范围扩展到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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