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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交工伤保险发生工伤怎么办,单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4/12/31

未交工伤保险发生工伤怎么办

2008年5月28日,王某在某化纤厂上班时候,不慎将手划伤后经诊断:左手中环指切割伤、伸肌腱断裂。7月2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08年8月19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王某工伤伤残等级为10级。王某受伤后,化纤公司为其支付了相关医疗费用。

事发之前,公司并没有为王某办理工伤保险。事发之后,公司于2008年5月31日向工伤保险机构提出申请,要求缴纳包括王某在内的6名职工5月份的工伤保险费。2008年6月1日,工伤保险机构收取了6名职工5月份的工伤保险费。后来,王某与公司就工伤待遇由谁支付及支付标准等问题发生争执,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引发劳动仲裁

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本案中,王某认定为工伤毫无疑问了。但是,王某该怎么享受工伤待遇呢?工伤发生之前,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而是在工伤事故发生之后补缴了相关费用。而且社保征缴机构也接收了。那么是不是据此就可以认定:王某可以享受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属于保险的一种,保险法律制度是以危险的存在为前提,而且这个“危险”还必须具备这几个特点:(1)不确定性;(2)偶然性;(3)可能性,即,危险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4)未来性,即危险是发生在未来;(5)适法性,危险发生的原因应当合法。

本案中,危险发生在前,工伤保险缴纳在后。明显不符合保险法律规定。虽然,劳动保障部门补收了工伤保险费,但是这个补收行为并不意味着追认保险对已发生事故的效力。因为这些费用,从劳动关系建立之时,用人单位就应该缴纳的。

综上所述,本案中王某的工伤赔偿等应该由单位全部承担。

专家建议:工伤保险属于保险的一种,其所投保的危险具有不确定性,对于已经发生的事故不能投保。因此,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工伤保险,仍应由单位承担支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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