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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工伤或工亡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5/1/4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有三种情形应依法视同工伤或者因工死亡,具体包括:(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上述第(1)种、第(2)种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上述第(3)种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认定工伤与视同工伤既有区别又有相同点。主要是申报手续上的区别:认定工伤需提交申请并审核才可批准,而视同工伤无需申请,只需举证核实即可。本质上的区别:认定工伤项目要求与本职工作有明显或直接的关联性,而视同工伤项目与本职工作无直接的关联性。权益上的区别:认定工伤的权益范围局限于职工的本职工作,而视同工伤权益范围扩展到国家利益。
两者的相同点是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待遇基本一致。用人单位在正确把握视同工伤或者工亡时,应注意把握几点:
(1)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三种情形为视同工伤或者工亡,视同工伤的职工与工伤职工一样,享有同等工伤保险待遇,除因战、因公负伤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不享受按照工伤鉴定等级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
视同工伤或者工亡的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要注意符合“二工要素”缺少“工作原因”这一要素但是突发疾病死亡的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换句话说,超过48小时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不能视同为因工死亡;第二种情形要注意的是虽不一定具有“工作原因”这个要素,但是属于“抢险救灾”这一工作内容。这里的抢险救灾有可能是维护了用人单位的权益,但更多的是强调不是在维护用人单中的伤亡,其侧重点是维护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第三种情形要注意的是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革命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这里强调的是旧伤复发为工伤,如果是新伤,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工伤或者非工伤。而应根据工伤的构成要件去评判。(3)广大用人单位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工伤,还是视同工伤,当劳动者出现符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条件和情形时,要注意主体问题: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是条例规定的适格主体。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和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应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已扩大到了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对于职工来说,劳动者应当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和就业条件,并具有相应的劳动能力e对于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不能作为工伤认定的对象;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对于不符合就业年龄的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不能作为工伤认定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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