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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协议赔偿过低 显失公平
发布时间:2015/3/6

方某系某机械公司职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19月,方某在工作中严重受伤。公司于2012109日与其达成补助6500元后双方再无劳动关系和经济纠葛的协议。但因方某于20146月被鉴定出九级伤残,方某在仲裁时效内向仲裁部门申诉要求公司继续赔偿工伤损失。仲裁委裁决公司仍需支付155163.22元。机械公司以双方早已签订工伤赔偿协议为由拒绝付款,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方某工伤损失共计161663.22元,机械公司虽与方某私下达成过协议,但给付标准过分低于法定标准,显失公平,故方某在仲裁时效内要求公司按法定标准补足差额部分,应予支持。

【法官点评】

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相应损失应由未替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单位承担。现实中,一些劳动单位一方面拒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另一方面在劳动者受损后又千方百计规避法律责任,利用劳动者对法律知之甚少的特点,意图通过数额较小的一次性协议来推卸责任,损害劳动者权益。这种显失公平的协议自然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理应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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